今天看到一則新聞,覺得滿有意思的~情變可以告詐欺嗎?

10年情變,告他詐欺不起訴!

〔引述自由時報,記者黃良傑/屏東報導〕

田姓女子以為交往10年的情人會是終身伴侶,幫黃姓男友買車還出錢供他開設工廠,從18歲少女盼到28歲,男友竟移情別戀與中國籍女子結婚,田女不死心,又等了8年,仍等不到回心轉意,反告他詐欺75萬元,檢方接受被告「男女朋友可互通有無」之說,不起訴被告。

田女於18歲情竇初開,接受黃姓男子的追求,成為男女朋友,交往第3年,民國80年間,男友承諾等事業有成,一定與她結婚,田女信以為真,賺錢為男友買車、家具,還拿錢給被告開設工廠,直到89年間,被告與中國籍女子結婚,她才知受騙。

田女不甘青春被糟蹋,還落得人財兩失,97年間向屏東地檢署自訴,控告黃姓男子(37歲)詐欺,讓她前後付出75萬元。

被告不否認當時曾交往並論及婚嫁,但否認以結婚為幌子向田女借錢,因兩人感情生變,且對她已沒感覺,才另覓對象結婚。他強調工廠是用自己的錢所開設,沒向她拿錢,87、88年間因週轉不靈,向父親調現後仍然不足,田女獲悉主動借款20萬元,並代付轎車的尾款12萬元,還幫他買了一組1萬元的椅子。

被告庭訊時堅稱,89年結婚前就還她33萬元,理直氣壯說「我們當時是男女朋友,可以互通有無,絕對沒有用騙術騙她。」檢察官認為男女感情生變所引發的債務糾葛,告訴人若認為被告仍有財物未還,可循民事途徑解決,因此,不起訴被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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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不是法官,不過,我也覺得這男生沒罪!

變心是罪嗎?

嗯,我覺得是道德瑕疵,但很難論斷有罪。

一個人會變心,有時並非自己可以控制。

且,變心常是兩個人的問題。

要變心一方去承擔所有過錯,並不公平。


我並不鼓勵變心,但,覺得人心會變,也是人性。


每一個階段,每個人要的,都會改變。

感情也是。

一開始或許只是戀愛的對象,後來發現並不適合結婚。

可以一起陪伴的人,卻不見得是能和你一起成長的人。

你愛的人,或許是個爛人,完全不適合相守。



我想問,有誰敢保證自己一輩子可以愛著一個人,永遠不會變?

我不敢。

你呢?

所以我也不奢求誰能愛我一輩子,不會改變。

當然,這是夢想,誰不渴望有人能渴慕你一輩子,

但我知道,我們是人類,永恆的愛並不是祈禱就能達成。


若自己不努力,就要求別人愛你一輩子,我覺得很不負責任。

如果你不用心經營感情,只會任性撒嬌或發脾氣,三心二意劈腿搞曖昧......

如果你沒有把自己變得更好,也沒有讓和你在一起的人變得更好,怎能要求別人愛你一輩子。










(當然這新聞說的是另外一件事,不過,我不管,我想說的是上面的事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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