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的新聞中,有兩則讓我差點砸電視的。
性侵幼童竟獲輕判 爭議四起

 (一)今年2月林姓男子在高雄甲仙鄉立圖書館性侵6歲女童,
法官竟然以「沒有違反女童性交意願」將原本7年10個月的重刑改判3年2個月。
(二)另一案件發生在台中,16歲的叔叔趁自己哥哥外出時,性侵2歲姪女,
一審重判4年6個月,但最後竟然以「2歲女童記錯被性侵時間」為由改判無罪,
2歲女童還在學說話,怎會記的時間呢?
以上新聞摘自Yahoo,全文請按這!

我是文明人,很不想罵髒話,但是,真的很難忍住~~~
TMD!!!!!
6歲的小女生還是兒童耶,怎麼會搞得清楚大人在對她做什麼?
『沒有違反女童性交意願』?這是哪一國的邏輯?女童的意願是討論的重點嗎?
更重要的,6歲的小女生會有性交意願嗎?

第二則2歲女童的更誇張!什麼叫做記錯時間?
記錯時間所以被性侵是活該嗎?居然改判無罪~~~

我腳底發冷,這樣的判決能讓人對司法有信心嗎?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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